【圆明网】5月26日,安宁市国保大队队长叶林带着一伙警察非法闯入民宅,绑架了法轮功学员杨木花女士,还将她的家翻得乱七八糟,抢走大量物品却没有留下扣押物品清单(而且把孩子的历史书、笔记本、各种试卷、辅导材料都抄走了,严重地影响了孩子的中考)。
第二天下午,杨木花的丈夫到安宁市国保大队要人,昆明市610沈姓头目和冯军(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国保大队队长)叫家属请律师。6月10日,安宁市检察院非法对杨木花女士逮捕。
今年43岁的杨木花女士,是云南云天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的化验员,助理工程师。1999年4月25日之前走入法轮大法修炼,当时磷肥工业公司的家属区到处都有炼功的法轮功学员,杨木花女士修炼了法轮大法后,身体好了,性格也好了,在工作中也变得豁达开朗,不斤斤计较了。
近日,杨木花的丈夫李直新向安宁市检察院等部门申诉,要求立即释放被绑架的妻子,并偿还所有抢走的物品。
以下是申诉原文:
申诉
我叫李直新,我的妻子杨木花,今年42岁,我们家住安宁市宁湖小区。今年5月26日中午12点半左右,安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叶林带着许多便衣警察闯入家里抄家,直到下午4点左右才离开,我的妻子也被他们抓走了,关在昆明市第一看守所,6月10日,安宁市检察院对我妻子非法逮捕。
5月26日非法抄家的下午,4点半我回到家后,看到家里很乱,好多东西不见了,扣押物品清单也没留下。孩子在书房流着眼泪做作业,我安抚了很长时间,孩子才平静下来。我的孩子马上要中考了,现在是关键时刻。安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来家里抄家,把孩子的历史书、笔记本、各种试卷、辅导材料都抄走了,这些都是孩子中考复习用的。我5月31日到安宁市国保大队才给孩子把这些东西要回来。警察的这种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孩子的中考,给我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5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安宁市国保大队的警察叶林、一个姓王的、一个姓李的来到我家,送来对我妻子杨木花的拘留通知书。进家后,他们还强行查看我的电脑,并把我妻子的手机也抢走了,11点半才离开我家。我妻子的手机6月10日才还给我。
我的妻子杨木花是1999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的,在修炼前,她脾气不好,常与我吵闹。最严重的一次,惹得我挥拳向她打去,还好被她躲过,结果在卧室门上留下一个大洞。她跟我的父母兄弟也相处不好,在工作中,她认为自己最强,和同事的关系也不好。有时工作中的不如意,回到家把成倍的气往我身上发。她的身体非常虚弱,常出虚汗,手脚冰凉,精力不够用,看过很多医生也不起作用,为这些事我曾写过离婚协议。
修炼法轮功以后,我的妻子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时时处处做一个好人,在家里也不跟我吵闹了,有时明明是我的错,可她先向我道歉,我更是无地自容,不仅如此,她还会主动关心我父母及家里的情况。工作中处处为别人着想,发挥自己业务强的优点,不计较个人得失,踏实努力工作。更让我惊奇的是,她身体上的毛病全没了,精力也充沛了。她坚持每天做早餐给孩子吃,10多年如一日,并且严加管教孩子,辅导孩子学习,用真善忍法理教育孩子,我们的孩子品学兼优,全家很幸福,我想是法轮大法给了我一个贤慧温和的妻子,给了我一个幸福的家。
然而一个好端端的家,却在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屡遭磨难。早在2006年4月25日下午6点钟,安宁市国保大队10多个警察闯入我家里抄家,抄走很多物品:法轮大法书籍、电脑、打印机、MP3等,也没留下扣押物品清单,还把我妻子也给抓走了。那时孩子很小,受到惊吓,一听到有人敲门就直往大人后面躲,过了好长时间才恢复过来。
2006年4月我从原工作单位马龙产业经过笔试、面试、体检后调到天安化工工作,安宁国保大队的警察找到天安化工。一天,天安化工的党组部副部长叫我去开会,叫我把知道我妻子的事告诉警察,遭到我的拒绝后,就说:“如果像这样,那么3个月试用期满后要退回原单位。”在天安化工期间,我没有违纪、违规,至少也算合格,就是不配合他们的要求,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被退回原单位。
2006年8月昆明市中级法院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在安宁法院对我的妻子进行非法开庭,不知何故,我请的律师也没出庭,2006年9月29日我的妻子被非法判刑3年,同时遭到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与非法判决的日期同为2006年9月29日。
2008年4月份,我的妻子从监狱回家,小区门卫、社区工作人员、安宁国保警察,轮番上阵,常来敲我家的门,来家里骚扰。
我的妻子被关押几年后回到家,一时不好找工作,后来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在安宁一个民办学校教书。在教书期间她尽心尽力,把书教好,她所教的学生,学习有很大提高,受到学生、家长及校长的好评,但是在2010年5月份,安宁国保及610的两个人员找到学校,后来不知何故,我的妻子就失去了工作。
对待一个修炼真善忍的好人,中共如此无理迫害,针对对我妻子的迫害,我查阅了中国的现行法律,得出以下几点:
(一)《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
(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三)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使人获得身心健康,应该受到表彰。而且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为“邪教”。至今没有任何一部中国现行法律认定法轮功为“邪教”。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名单中也没有法轮功。所以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判刑就是违法的。把法轮功说成“邪教”是江泽民1999年10月26日在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江泽民信口开河的个人言论以及1999年10月开始大力批判法轮功时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而后中共控制下的各报刊纷纷效仿,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制,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四)“两高”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对于法轮功学员所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两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这两个部门都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立法只能是全国人大,“两高”实际是越权解释,是违反宪法的,而这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做出什么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这一决定,哪有先解释,再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使用的。
(五)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员恰恰在犯罪。
把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当成“邪教”而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信仰者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关押的各级警察均涉嫌犯罪: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职守罪”;
4、“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5、“滥用职权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8、“入室抢劫罪”等。
因为他们不仅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了非法抓捕、关押、起诉、裁判,而且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
(六)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原则。警察、检察、法院是司国家刑事法律的机关,必须依据事实、依据国家刑事法律办案,鉴于以上情况,我认为:针对安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非法抄家行为,要求追究所有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释放我妻子,对非法抄去的所有物品如数赔偿,对我及我们家庭造成的精神、经济、名誉上的伤害依法赔偿。
申诉人:李直新
2013年6月20日
背景资料:杨木花女士被迫害经历
今年43岁的杨木花女士,是云南云天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的化验员,助理工程师,家住安宁磷肥工业有限公司生活区宿舍。1999年4.25之前走入法轮大法修炼,当时磷肥工业公司的家属区到处都有炼功的法轮功学员,杨木花身体不好、脾气性格也不太好,爱发脾气。修炼了法轮大法后,身体好了,性格也好了,对丈夫和孩子脾气也温和了,在工作中也变得豁达开朗,不斤斤计较了。
1999年7.20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学员后,安宁磷肥工业有限公司党政工团各部门都来找过杨木花,主要是党委副书记简云川,工会一个姓谢的,到家里来威胁杨木花,让她不要炼了,把法轮功书籍交出来。杨木花说:“法轮功是个人信仰问题,教人做好人,为什么要交书。”因此她拒绝交书。
2006年4月25日下午安宁国保大队警察、连然派出所的警察共七、八人到杨木花家里非法抄家,当时家里还有8岁的孩子在家吓的直哭,下午六点杨木花的丈夫下班回到家里,看到一屋子警察,其中一个警察叫他把手机交出来,不准动。警察没有出示搜查证,在屋里到处乱翻,抢走了法轮功书籍32本、光碟一百多盘、真相小册子五百多本、宣传单上千份、电脑、MP3、软盘、打印机等物品。抄家后让杨木花的丈夫在搜查物品清单上签字,安宁磷肥厂保卫科的童剑在场作为见证人。最后将杨木花绑架到安宁市公安局,已是当晚九点多钟,没有告诉家属将人带到哪里,是杨木花的丈夫多次到安宁市公安局询问,才得知自己的妻子被送到安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4月25日当天,同在安宁磷肥工业公司生活区宿舍居住的王志梅(女,41岁)也遭到了安宁市国保大队警察的绑架、抄家,也关押在安宁市看守所。
2006年8月16日昆明市检察院(2006)昆检刑诉字第581号起诉书非法对杨木花和王志梅起诉,检察员张爱斌。
杨木花的丈夫认为自己的妻子没有罪,就为她请了一个律师做辩护。但是对杨木花和王志梅非法开庭的当天,法院竟然连律师都没有通知,更没有通知杨木花的丈夫。
2006年9月29日昆明市中级法院(2006)昆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非法对杨木花判刑三年,王志梅判刑四年,审判长后锋、审判员朱正渝、代理审判员徐建斌、书记员段云萍。拿到判决书一个星期,2006年10月初,杨木花和王志梅就被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杨木花首先被关在九监区集训监区强制坐小板凳,强制放弃信仰,之后就被转到四监区干奴工,绣花、串珠子,2008年5月24日从监狱回家。从监狱回家后,宁湖社区人员还到家中骚扰她,安宁国保大队叶林等人也到家里骚扰她。
2010年杨木花找了一份工作,在云南省武术学校第五培训站教语文和数学,在这里工作了一个学期,安宁国保大队的警察就跑到这个学校威胁校长,不准让杨木花在这里工作,导致杨木花失去工作。2006年4月17日,杨木花的丈夫李直新在云南马龙产业是生产骨干,那次经过笔试面试和体检抽调了包括李直新在内的二十几个人被调到云南天安化工,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这三个月期间,杨木花遭绑架,安宁国保的警察还跑到云南天安化工威胁单位,要逼迫李直新“交代问题”,如果不交代,就要逼单位辞退他。一天,云南天安化工党组的副部长、保卫科长以及一个秘书就将李直新叫到办公室去,让他说说妻子杨木花的情况,还要叫他表态,李直新当场说:“我的妻子没有违法,你把我的话转告安宁国保。”李直新没有配合邪恶,三个月试用期满,天安化工就非法将他退回原单位。
杨木花被绑架、非法关押后,单位云南云天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富瑞分公司非法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使她失去了工作。
2013年5月26日中午12点半,杨木花买菜回家,安宁市国保大队队长叶林带着一群警察,其中有一个警察叫保明,闯进杨木花的家,拿出搜查证,并说杨木花向人赠送神韵光盘被举报,有人证、物证,还有视频。12点40分叶林打电话给杨木花的丈夫。叶林带着这群警察象土匪一样将杨木花的家翻个底朝天,抢走了一箱大法书籍和一些法轮功真相资料,下午4点左右离开,并将杨木花一同带走。
当天下午6点钟,杨木花的丈夫到安宁市国保大队找大队长叶林,叶林叫杨木花的丈夫在拘留杨木花的拘留证上签字,他没有签。
第二天5月27日下午,几位朋友陪着杨木花的丈夫到安宁市国保大队找叶林要人,叶林和一个姓罗的警察说,杨木花昨天(5月26日)已经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了。这时昆明市610沈姓头目和冯军(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国保大队队长)从另外一间房子出来,他们叫家属请律师,说律师来了,他们可以提供人证、物证,还有视频,家属不可以提供。
6月10日,安宁市检察院非法对杨木花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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